安全事故警示:四川某工地搭建彩钢棚时一工人未系好安全绳 坠下身亡
近日、四川宜宾市叙州区检察院披露了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当地一处彩钢厂房建筑工地,一名工人在作业时没有正规系好安全绳,不慎从10多米高处坠落,当场死亡。该工地负责人江某某因为积极履行赔偿协议,获得家属谅解,虽然犯了重大责任事故罪,但被检察机关依法不予起诉。
江某某1989年出生,家住四川宜宾市叙州区。
宜宾市云红实业有限公司与无三级资质的宜宾伟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签定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由伟仁公司负责承建云红公司的桐梓林码头砂石生产线迁建彩钢厂房工程项目。
随后,伟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联系江某某并达成口头协议,将劳务分包给无资质的江某某,并对江某某进行了操作技术和安全要求的强调。江某某则联系了侯某、曾某、周某等人到砂石厂帮忙搭建彩钢棚,口头对相关安全进行了提醒。
江某某没有对工人开展专门的安全培训,陈某也没有组织开展安全培训,陆续干了一两个月,由于原材料短缺停工。后来通知开工,江某某联系工人继续搭建彩钢棚。
案发当日15时45分许,在厂房屋面铺设彩钢瓦过程中,未将安全绳挂在生命线上的侯某,从房面上原铺有的不能承重的亮瓦处跌落至十多米的地面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60万元。案发后,江某某赔偿了死者家属,得到了死者家属谅解,在应急部门的调查中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宜宾市叙州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调查报告认定:高空作业工人侯某,安全意识淡薄,未经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质违规从事高空作业,且安全防护不到位不慎高坠,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钢结构厂房搭建施工现场负责人江某某,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检察机关认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得到谅解,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因此检察机关依法决定对其不予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