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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漏水了 开发商只修不赔?
近日,消费者臧女士家中房屋漏水。该房为精装修商品房,且仍在质保期内,臧女士要求开发商东湖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维修。因修理过程需要停水,臧女士无法在此正常居住生活,便告知“华侨城”需在附近租房,“华侨城”未提出异议。
7天后,水管修复,臧女士要求“华侨城”赔偿维修期间在外租房费720元。但“华侨城”称房屋水管漏水已及时进行了维修,履行了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拒绝赔偿租房费。双方协商无果,臧女士投诉到消费者协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希望“华侨城”按照消费者实际发生的损失进行赔偿,而“华侨城”坚持不予赔偿,最终,消费者协会终止调解,支持消费者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案例评析:根据《商品房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规定“在保修期限内,商品房存在不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缺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五日内予以勘察、维修;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因维修造成损坏的修复费用、误工损失和其他直接经济损失”。消费者协会提示广大消费者,在协商解决争议时涉及权益纠纷重要事项的,尽量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以便日后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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